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达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达市府办〔2009〕15号)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订市属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市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政策、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监督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划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损失和报废核销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并派驻监事会。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协助管理中央和省驻达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十、协调中央、省在达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