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
索 引 号: 775824646-0000-2018-0014 分 类: 政策
责任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8-08-16 17:26:51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开方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6号)和省委组织部《执行川组发〔201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组办〔2013〕127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报市国资委任前备案或审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所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兼职(任职),若因工作原因需兼职(任职)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三、国有企业领导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的,需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企业党组织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企业党组织按规定审核后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四、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五、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六、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企业党组织。
  七、限期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八、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达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主办单位: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蜀ICP备05031156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11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