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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5824646-gzwxzgfxwj00-2024-0001 分 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3-06-13 18:39:11
标 题: 关于印发《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国资委发〔2023〕1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国资委发〔2023〕112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613





 

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经市国资委确认并通过企业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六)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执行;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管理流程、决策程序、相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作为加强企业投向管控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规划、主业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末向市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企业新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企业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集团公司层面。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制度。其中,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20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5000万元(含)以上,不满1亿元的,按程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亿元(含)以上的,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投资标的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工商登记资料、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等契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项目投向、投资收益能力、风险防控、决策程序等方面,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未获市国资委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后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可延期次数为1次。未申请延期的,原批复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中止、终止的;

(三)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预报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市国资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审批监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达市国资委发〔2020332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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