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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
来信时间:
2024-04-29
标题:
老年人存款被诱导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诉
来信内容:
本人母亲曾凡芬,身份证号:513029196910284624,联系电话:15817555583.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迎新村居民。本人于2022年 2 月 17 日到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大竹县观音支行存款,存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按照2年定期利率为3.25%进行存款,存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第二个存款2年利率为4.6%的定期存款方案,根据工作人员引导选择了利率4.6%的存款方式。两年后也就是2024年2月5号,我到银行办理转存取手续,才被告知当时购买的是“基金”,并且已经产生大额亏损。 二、被投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大竹县观音支行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观音镇观音桥街186号。 三、投诉理由: 1、经仔细查询,我被引导购买的产品并非基金,而是资金信托。全称为【华润信托·安盈63号两年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2、存款当日全部操作流程由银行人员协助及代为完成。 3、当我发现此产品为资金信托产品后,我已进行证据留存,所有电子文件均未签字,文件条款有重大瑕疵,例如:“勾选”即代表签名,这本不属于正规、合法的操作流程。 4、合同文件条件显示该理财产品风险为中等,银行却无法提供提供当时对我的客户风险测评报告。银行人员在向我销售这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时,并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没有体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理念。将明显与客户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给了我。 5、信托公司或者农业银行,后续有没有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过回访。 6、此次纠纷,应当建立在“卖者尽职”的基础上,才能评价“买者自负”,因此,我认为需要银行来举证整个销售过程无瑕疵,农行应该提供: ① 【华润信托·安盈63号两年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产品代销协议; ② 当日购买该产品,针对我个人做的风险测评报告; ③ 当日购买该产品,我对信托文件的签字授权, ④ 售后的回访 ⑤ 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我明知且自主决定购买产品的证据。 投诉请求: 1、银行应依2022年2月的银行存款政策,壹佰万元整存两年定期利率为 3.25%计算利息,利息金额总计为陆万伍仟元人民币,由银行赔付给我方。 2、赔偿我方因此事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5000元人民币。
回复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回复内容:
尊敬的颜女士: 你的来信收悉。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达州市政府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经核实,您反映企业“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大竹县观音支行”不属于我委监管范围。建议您向相关银行监管部门核实。感谢您对达州市国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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