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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意见,持续深入改作风、反“四风”,近日,我市出台《达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市属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畴,以及具体的上限标准和禁止性规定。市属国企“老总”不能再有其他“职务消费”,即使“有钱”也不能“任性”。
《办法》明确了达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纳入管理范围。除纳入财政保障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反响,规定了“四条禁令”、“七个不得有的行为”。其中“四条禁令”是指,一是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二是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三是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四是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后,企业严禁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七个不得”是指,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超过预算额度;二是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招待;三是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四是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五是超标准报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六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七是其他违反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奢侈浪费行为。
《办法》规定,市属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明确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三项,“业务支出”规范为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四项费用及其上限标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职务消费”,体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凸显了法制化特征。公务用车方面,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未参加车改的主要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其他负责人参加车改,以货币形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办公用房方面,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未达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改扩建。培训管理方面,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也不得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业务招待方面,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同时,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国内差旅管理方面,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面,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通信费用方面,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以现金方式发放通信补贴。
为确保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到位,《办法》对内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实行预算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逐项编制预算、专款专用,且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追加。预算情况报市国资委、同级监事会备案。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对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检查和专项治理。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还须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向职工公示。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当年绩效薪金。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将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川公网安备 511703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