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我市发布了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根据命令,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命令明确,要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森林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等防火措施;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命令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