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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莲花湖公交首末站、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公开招租的公告
2022-06-02 14:39:08 来源: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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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租人)莲花湖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

共2宗资产对外公开招租,兹邀请符合本次公开招租要求的租人参加竞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方式

2宗资产将在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拟出租资产现场、凤凰山下论坛等媒体以及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以到公司报名登记、缴纳竞租保证金、现场竞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报名地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部(211

竞租保证金不接受现金,须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开户行:达州市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          

账号:   2317576219100042622       

、资产基本情况及交付标准 

(一)莲花湖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坐落于通川区元九大道公交首末站内,测绘面积210.35共219块)

(二)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坐落于达川区七河路公交首末站内,测绘面积104.29共201块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开竞租日前将资产所在地公开展示。以实物为准,实行现状竞租,招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租赁期限

本次出租资产租赁期限均拟定为3年,具体租赁期限以招租人正式交付出租资产时开始计算。

四、招租底价

(一)莲花湖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招租底价27000元/年;

(二)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招租底价20000元/年;

五、竞租保证金

(一)莲花湖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竞租保证金5400元。

(二)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竞租保证金4000元。

六、租赁保证金

(一)莲花湖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租赁保证金1350元。

(二)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玻璃连廊广告位,租赁保证金1000元。

七、竞价方式

本次出租资产采用单项出租方式按照招租底价进行公开竞租由竞租人在竞租会上现场公开逐轮应价,每次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倍数,出价最高者竞得

最终报价高者且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人成为竞得者,并在成交当日与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

注:凡参加本项目竞租的租人须认可本项目招租底价,即现场公开竞价时租人响应招租底价为第一轮应价。否则,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租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承担经营期间的民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须知事项

租人报名时须交纳招租底价20%的竞租保证金,并仔细阅悉广告位租赁合同竞租人一旦参与竞租,即视为完全同意并认可该协议中的全部内容。

(二)竞租人参加竞租会结束后,未竞得者,3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保证金(不计息);竟租成交者须在成交确认书签署后6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同时竞租保证金转为第一年租金,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并不予退还其竞租保证金。

广告位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广告位具体交付日期在合同中约定)起5日内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关系终止时退还,不计息),具体支付方式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资产的用途必须根据资产现状并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

因相关政策规定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招租人无法履行《广告位租赁合同时,招租人有权终止《广告位租赁合同但应全部退还剩余租金(按实际自然日天数据实结算)。

承租期间,竞租人自行承担因承担资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若招租人因竞租人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招租人有权向竞租人就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追偿。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时间:2022616

资料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当日,已在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报名并缴纳竞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须在930时之前的工作时间将竞租资格审查所需原件现场提交至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二楼资产经营部(211

(二)需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1自然人报名竞租,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租人委托他人代为竞租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承诺完全同意并认可该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提供承诺函并签字捺印的原件,广告位租赁合同见附;

4)招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原件)。

2.法人报名竞租,应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租人委托他人代为竞租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4)承诺完全同意并认可该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的原件广告位租赁合同见附;

5招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原件)。

3.其他组织报名竞租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原件);

2)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3租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4)承诺完全同意并认可该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鲜章的原件广告位租赁合同见附;

5招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原件)。

(三)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或不具备资格意向竞租:

1未按要求交纳竞租保证金的;

2现场未按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相关资料的;

(四)租人须通过资格审查才能参与竞租。

十一、公告期限

公告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26120226151700分止。

十二报名、竞租保证金的交纳及资格审查时间、竞价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26120226151700分止;

(二)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26151700分;

(三)资格审查时间:2022616930分;

(四)竞价时间:20226161000分;

(五)竞价地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楼313会议室

、其他事项

(一)若竞租成功,未成交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成交竞租人竞租保证金转为第一年租金。若竞租未成功,则租人竞租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以下情形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1.租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租人互相串通恶意压价的;

3.租人未认可本项目招租底价的;

4.若竞租成功后,租人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广告位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的;

5. 意向租人与租人不一致的。

(二)本次资产租赁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租人对本公告有疑问可向招租人提出。

)联系方式:

出租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联系人:常洪

联系电话:13982881123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02261

 

租赁申请书(样本)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经认真阅读关于标的公开招租相关资料并对其中资产实地察看后,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公告中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告及标的现状无异议。

   我方愿意按招租公告的规定,已           出租资产竞租保证金转入贵司指定账户,交纳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整)。现我方正式申请参加于           日上午        分(北京时间)在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举行的公开招租竞价会。

我方保证严格遵守竞价会场纪律和完全履行招租公告所载意向承租人的全部义务。若我方在公开招租中以及竞价成交后,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特此申请。

意向承租人:(签章)        

 

    联系电话:                   

 

                                                         日    

 

 

            

本授权声明:               (意向承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项目中的资产竞价招租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竞价、签订成交确认书、广告位租赁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承诺函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我承诺完全同意并认可贵司招租公告附件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所承租的资产用途根据资产现状并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手工作坊生产、有毒有害和重污染等行业经营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诺人:

                年    月    日

 

 

 

 

 

 

 

 

 

 

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永立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甲方将位于        广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广告位现状作了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广告位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广告位状态、位置,如需装修改造,须向甲方提供装修或布置图纸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广告位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2、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广告位,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原状返还广告位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双方议定的租金(含税)为每年人民币    大写:   ),租金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并在当年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将下年度租金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由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租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名: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开户行:达州市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

  号:2317576219100042622
    2、甲方签订合同时须向乙方提供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3、租赁用途:乙方保证承租上述广告位仅作为商业广告使用所发布的广告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1、为约束乙方正确使用租用广告位设施设备,确保合同期损坏行为发生,发现损坏后应及时修复,乙方自愿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期满后,乙方将广告位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保证金全数无息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2、租赁保证金系本合同生效条件,保证金系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以保证金抵付租金或抵扣其他任何应付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期间广告位修缮

    1、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对广告位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内的检查、修缮,确保广告位正常使用,甲方应予积极协助。

2、因乙方按约定使用广告位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广告位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条  租赁物交付日期

广告位交付日期以甲方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出租广告位享有所有权,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该广告位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甲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广告位交付给乙方;

4、甲方有权对承租广告位及其原有设施进行检查,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5、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广告位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广告位,应当合法经营并取得因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自行负责租赁广告位内物品的安全维护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且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

2、乙方可以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广告位进行装修、装璜,但不得改变原广告位的性质及结构;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广告位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租赁广告位涉及安全、消防、环保文明城市创建等检查,并根据甲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电话、微信、短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在使用广告位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情形导致甲方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8、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能续租情况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乙方的设备设施收回,逾期收回的,视为乙方已经放弃该遗留物品,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之作遗弃物自行处理;乙方应自行拆除装潢,甲方不承担装潢残值费用。

9、租期届满,乙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租赁广告位给甲方,并维持广告位原设施结构不变。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位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擅自将广告位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广告位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本广告位的;

4、因乙方使用不当,对广告位造成重大损害;

5、擅自改变广告位用途或结构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支付租金的期间长达20天。

7、因国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租赁广告位的。

8、乙方因创文、安全、环保等问题被市创建办、市环保局等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给甲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已交付租金不得退还,乙方装潢残值甲方不予承担。

条  广告位转租限制

合同期内,广告位原则上不允许转租,如乙方确需转租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将广告位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后,甲乙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同时乙方应与第三人基于本合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广告位续租

若乙方有意向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在公开招租公告发布后,通知乙方参加公开竞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年租金20%的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广告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年租金20%的违约责任。

3、乙方应对该广告位做到妥善管理,如租赁期间内,因乙方使用不当,对广告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年租金30%的违约责任以及要求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若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给甲方,每延迟一天,乙方按照每天1000元甲方支付违约金,当延迟时间长达2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约定年租金3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支出)。

5、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交还广告位。如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

6、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视为违约,乙方应按照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合同即行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年租金3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支出)。

8、乙方若有本合同规定之违约情形的,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

9、本合同违约条款可重复、叠加适用。

    第十条  免责事由

1、如因不可抗拒等不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广告位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线路和车辆调整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广告位,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  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业、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租赁广告位的交还

1、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终止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走所有物品(除非甲方限制搬迁的公共设施),并将承租广告位恢复原状及清扫干净后交还甲方。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承租广告位及其原有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须予赔偿。乙方恢复原状完毕,须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退租手续。

2、若逾期未恢复原状交还承租广告位的,甲方有权自行将承租广告位恢复原状收回,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计收乙方超期的租金(届时若甲方的租金已经调整的,则超期的租金应以调整后的价格收取)。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在租赁期间如租赁广告位遇到产权移交或拍卖,双方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可向新的产权人提出租赁要求,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缴纳的当年租金,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间按实际天数退还乙方。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政府征拆等情形)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随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甲方出售广告位的,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租赁广告位的优先购买权。

4、乙方需要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等各类权属登记手续的,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的谈判和签署是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而一致确定的。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而不得按照不利于起草者的原则或角度进行解释。

6、双方确认,甲方审批或审查乙方的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无论如何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的义务或责任,同时,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7、乙方确认,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其全部内容。

8、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通知

1、双方联系方式为合同抬头处所填写,适用于甲方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书和甲方将来因合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等情形。甲方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任何一方式按本合同中确认的乙方地址向乙方送达信息或文书,该信息或文书自到达乙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乙方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若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同时产生中断甲方诉讼时效的效力。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若乙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送达地址信息仍以在本合同中确认的乙方地址为准,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且自行承担未能收到甲方信息或文书的不利后果。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及双方来往函件、传真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公章)、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指印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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